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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水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0-24 21:58:24  浏览次数:211次  栏目:水利水电工程
标签: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水电论文, 谈农村水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http://www.gong66.com

  ②总体开发程度底,用电水平低,综合效益失衡,行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均亟待提高。

  ③对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农村水电,国家扶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带来不少问题。

  ④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虽经清查整治“四无”水电站,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侵占河道,过度开发,无证从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影响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

  ⑤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在开发与改制中尚存在侵占“三农”权益,损害地方和职工群众众权益等问题。

  ⑥通过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亟需研究确定的一项重大课题。

  ⑦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亟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面对新课题,我们要突出采取以下举措:

  ①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程办法。

  ②巩固完善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③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

  ④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⑤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⑥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⑦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⑧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

  (五)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就当前而言,我们要通过上下努力,力争做到:

  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②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③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④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⑤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⑥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⑦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⑧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⑨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⑩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制度。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是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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