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08-22 13:59:56 浏览次数:363次 栏目:工程测量
标签:工程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http://www.gong66.com
    5.6.3.3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5.6.4 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 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5.6.6.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 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5.6.8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韵,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5,j调查注明。
    5.6.10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 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5.7 行政境界与地理名称调查
    5.7.1 行政境界调查 
    行政境界调查,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调查区、县和镇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并标绘在图上。街道或乡的行政区划,可根据需要调绘。
    5.7.2 地理名称调查
    5.7.2.1 地理名称调查(以下简称地名调查)包括居民点、道路、河流、广场等自然名称。
    5.7.2.2 自然名称应根据各地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公布的标准名或公安机关编定的地名进行。凡在测区范围内的所有地名及重要的名胜古迹,均应调查。
    5.7.3 行政机构名称调注
    行政机构名称只对镇以上行政机构进行调查。
    5.7.4 企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注
    应调查实际使用该房屋及其用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全称。
    6 房产要素测量
    6.1 房产要素测量的主要内容
    6.1.1 界址测量 
    6.1.1.1 界址点的编号,以高斯投影的一个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每个编号区的代码以该公里格网西南角的横纵坐标公里值表示。点的编号在一个编号区内从1~9999连续顺编。点的完整编号由编号区代码、点的类别代码、点号三部分组成,编号形式如下:
      编号区代码     类别代码     点的编号
        (9位)         (1位)         (5位)
    * * * * * * * *     *         * * * * * *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第1、第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号,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第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数,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数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类别代码用1位数表示,其中:3表示界址点。
    点的编号用5位数表示,从1—99999连续顺编。 
    6.1.1.2 界址点测量从邻近基本控制点或高级界址点起算,以极坐标法、支导线法或正交法等野外解析法测定,也可在全野外数据采集时和其他房地产要素同时测定。 
    6.1.1.3 丘界线测量,需要测定丘界线边长时,用预检过的钢尺丈量其边长,丘界线丈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也可由相邻界址点的解析坐标计算丘界线长度。对不规则的弧形丘界线,可按折线分段丈量。测量结果应标示在分丘图上。供计算丘面积及复丈检测之依据。
    6.1.1.4 界标地物测量,应根据设立的界标类别、权属界址位置(内、中、外)选用各种测量方法测定,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测量结果应标示在分丘图上。
    界标与邻近较永久性的地物宜进行联测。
    6.1.2 境界测量
    行政境界测量,包括国界线以及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测绘国界时,应根据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的正式文件精确测定,国界线上的界桩点应按坐标值展绘,注出编号,并尽量注出高程。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测绘,各级行政区划界上的界桩、界碑按其坐标值展绘。
    6.1.3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6.1.3.1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每幢房屋除按本规范要求的精度测定其平面位置外,应分幢分户丈量作图。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6.1.3.2 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6.1.3.3 房角点测量,指对建筑物角点测量,其点的编号方法除点的类别代码外,其余均与界址点相同,房角点的类别代码为4。
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上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cm处墙角为测点,房角点测量二般采用极坐标法、正交法测量。对正规的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 坐标,另一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
    6.1.3.4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测量是指不属于房屋,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独立地物以及工矿专用或公用的贮水池、油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独立地物的测量,应根据地物的几何图形测定其定位点。亭以柱外围为准;塔、烟囱、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中心为准。构筑物按需要测量。
    共有部位测量前,须对共有部位认定,认定时可参照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的共有部位,经实地调查后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5.6.3.3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5.6.4 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 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5.6.6.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 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5.6.8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韵,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5,j调查注明。
    5.6.10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 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5.7 行政境界与地理名称调查
    5.7.1 行政境界调查 
    行政境界调查,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调查区、县和镇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并标绘在图上。街道或乡的行政区划,可根据需要调绘。
    5.7.2 地理名称调查
    5.7.2.1 地理名称调查(以下简称地名调查)包括居民点、道路、河流、广场等自然名称。
    5.7.2.2 自然名称应根据各地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公布的标准名或公安机关编定的地名进行。凡在测区范围内的所有地名及重要的名胜古迹,均应调查。
    5.7.3 行政机构名称调注
    行政机构名称只对镇以上行政机构进行调查。
    5.7.4 企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注
    应调查实际使用该房屋及其用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全称。
    6 房产要素测量
    6.1 房产要素测量的主要内容
    6.1.1 界址测量 
    6.1.1.1 界址点的编号,以高斯投影的一个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每个编号区的代码以该公里格网西南角的横纵坐标公里值表示。点的编号在一个编号区内从1~9999连续顺编。点的完整编号由编号区代码、点的类别代码、点号三部分组成,编号形式如下:
      编号区代码     类别代码     点的编号
        (9位)         (1位)         (5位)
    * * * * * * * *     *         * * * * * *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第1、第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号,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第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数,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数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类别代码用1位数表示,其中:3表示界址点。
    点的编号用5位数表示,从1—99999连续顺编。 
    6.1.1.2 界址点测量从邻近基本控制点或高级界址点起算,以极坐标法、支导线法或正交法等野外解析法测定,也可在全野外数据采集时和其他房地产要素同时测定。 
    6.1.1.3 丘界线测量,需要测定丘界线边长时,用预检过的钢尺丈量其边长,丘界线丈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也可由相邻界址点的解析坐标计算丘界线长度。对不规则的弧形丘界线,可按折线分段丈量。测量结果应标示在分丘图上。供计算丘面积及复丈检测之依据。
    6.1.1.4 界标地物测量,应根据设立的界标类别、权属界址位置(内、中、外)选用各种测量方法测定,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测量结果应标示在分丘图上。
    界标与邻近较永久性的地物宜进行联测。
    6.1.2 境界测量
    行政境界测量,包括国界线以及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测绘国界时,应根据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的正式文件精确测定,国界线上的界桩点应按坐标值展绘,注出编号,并尽量注出高程。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测绘,各级行政区划界上的界桩、界碑按其坐标值展绘。
    6.1.3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6.1.3.1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每幢房屋除按本规范要求的精度测定其平面位置外,应分幢分户丈量作图。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6.1.3.2 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6.1.3.3 房角点测量,指对建筑物角点测量,其点的编号方法除点的类别代码外,其余均与界址点相同,房角点的类别代码为4。
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上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cm处墙角为测点,房角点测量二般采用极坐标法、正交法测量。对正规的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 坐标,另一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
    6.1.3.4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测量是指不属于房屋,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独立地物以及工矿专用或公用的贮水池、油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独立地物的测量,应根据地物的几何图形测定其定位点。亭以柱外围为准;塔、烟囱、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中心为准。构筑物按需要测量。
    共有部位测量前,须对共有部位认定,认定时可参照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的共有部位,经实地调查后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上一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相关文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 tag: 暂无联系方式, 工程测量,工程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技术,工程资料 - 工程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