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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线设计

08-22 12:03:26  浏览次数:966次  栏目: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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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设计路段
    根据公路等级、计算行车速度,凡地形状况大致相同的区段可定为同一设计路段。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各设计路段长度不宜过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般不小于20km,特殊情况下可减短至10km;其它等级公路及城市出入口一级公路一般不小于10km,特殊情况下可减短至5km。
2.2 公路等级的选用
2.2.1 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和远景交通量,结合公路的功能、性质从全局出发综合确定。
    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公路等级。
2.2.2 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20年;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一般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公路远景设计年限的起算年为该设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计划的公路建成通车之年份。
2.2.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交通量以小客车为标准;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和二、三、四级公路的交通量以中型载重汽车为标准。
2.2.4 一条公路在同一个地形分区范围内分段采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时,相邻设计路段的计算行车速度之差不宜超过20km/h 。
2.2.5 一条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分区时,应结合地形的变化,主要技术指标亦随之逐渐过渡,避免出现突变。
    不同设计路段相互衔接的地点,应选在交通量发生变化处,或者驾驶者能够明显判断前方需要改变行车速度处。
2.2.6 新建的一级公路应按汽车专用公路设计。凡交通量较大的交叉均应采用立体交叉,仅在对通行能力影响不大的局部路段,可修建少量平面交叉,但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设施。
    位于城市出入口的一级公路,其横断面可采用城市道路的断面型式。
2.2.7 当现有一般二级公路的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达到4500辆(其中汽车交通量超过2000辆),且按各种汽车(包括摩托车)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年平均昼夜交通量在7000辆以下时,宜改建为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并设辅道供非汽车交通行驶。
    当按各种汽车(包括摩托车)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年平均昼夜交通量达到7000辆,而现有公路等级达不到二级公路标准时,宜新建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原有公路留作辅道。
3   公路设计通行能力
3.0.1 在公路设计中,应对以下路段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分析计算:
  3.0.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段。
  3.0.1.2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
  3.0.1.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交织区段。
    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和一般公路的路段,设计时宜对设计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分析计算。
3.0.2 根据公路的状况、交通条件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公路服务水平分为四级。

    各级公路设计采用的服务水平级别规定如表3.0.2。
 各级公路采用的服务水平           表3.0.2
公路等级 汽车专用公路 一般公路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二级公路
服务水平 二 二 三 三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匝道、交织区段,在不得已情况下可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进行设计。
3.0.3 分析计算通行能力和公路服务水平时应采用设计小时交通量。
    设计小时交通量一般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亦可根据当地交通量资料选用第20位至40位小时之间最为合理时位的交通量。
4 控制出入
4.0.1 控制出入分为全部控制出入和部分控制出入
  4.0.1.1 全部控制出入
    (1)只准符合行车要求的汽车和摩托车进入公路,其它车辆、行人一律严禁进入;
    (2)必须是四车道或四车道以上的公路;
    (3)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并严禁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转弯调头;
    (4)在同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铁路、管线、渠道等相交处必须设置立体交叉;在同可提供出入的公路或道路相交处必须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5)应设置禁入栅栏。
  4.0.1.2 部分控制出入
    应符合本规范4.0.1.1 款的(1)、 (2)、 (3)、(5)项的规定,只准在交通量小且对通行能力影响不大的局部路段设置少数平面交叉。
4.0.2 部分控制出入公路设置平面交叉的条件
  4.0.2.1 设置条件
    (1)主线的设计小时交通量小于800辆(小客车);
    (2)距离城市等交通源远或位于人烟稀少的地区;
    (3)两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40km,且在其间有设置出入口要求;
    (4)被交公路或道路10年内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不大于40辆(中型载重汽车),且横穿公路的行人很少,不致影响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时。
  4.0.2.2 设置数目与间距
    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时,允许在两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设置一个平面交叉口,且与相距最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得小于10km。
4.0.3 禁入栅栏设置条件
  4.0.3.1 设置范围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段两侧公路用地边界处;
    (2)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场、公共汽车停靠站等设施的周围;
    (3)不设置收费站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根据需要自匝道与被交公路相交处起向被交公路方向延伸适当长度;
    (4)一级公路设置平面交叉处,应自交叉口向被交公路方向延伸适当长度;
    (5)公路保留用地的边界线;
    (6)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区段。
  4.0.3.2 车辆、行人、禽畜等不便进入的区段可不设禁入栅栏。
  4.0.3.3 禁入栅栏端部与出入口
    (1)由于地形或构造方面的原因,禁入栅栏不必连续设置的地点作为禁入栅栏的端部,设计成不能进出的型式;
    (2)在维修、管理等方面有必要的地方,应在禁入栅栏上设置供有关人员使用的出入口。
4.0.4 对公路周围环境的控制
    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用地范围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广告。在其用地范围以外,不得产生对公路交通正常运行有妨碍的气体、粉尘、光亮、震动、噪音等。
4.0.5 高速公路是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一级公路是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
5 总体设计与选线原则
5.1 总体设计
5.1.1 路线基本走向的选择,应根据指定的路线走向(路线起、终点和中间主要控制点)和公路等级,及其在公路网中的作用,结合铁路、航运、空运、管道的布局和城镇、工矿企业、资源状况,以及水文、气象、地质、地形等自然条件,由面到带,从所有可能的路线方案中,通过调查、分析、比选,确定一条最优路线方案。
5.1.2 总体设计要点
    在路线走向和公路等级确定后,应对全线总体布局作出设计,其要点如下:
  5.1.2.1 根据地形特征,确定地形类别和计算行车速度。
  5.1.2.2 路线起终点除必须符合路网规划要求外,对起、终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形必须作出接线方案和近期实施的具体设计。
  5.1.2.3 合理划定设计路段长度,恰当选择不同设计路段的衔接地点, 处理好衔接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形设计。
  5.1.2.4 根据交通量及运行需要确定车道数。
  5.1.2.5 调查沿线主要城镇规划,确定同其连接的方式、地点。
  5.1.2.6 调查沿线交通、社会、自然条件,确定互通式立体交叉位置及其同连接道的连接方式。
  5.1.2.7 根据公路的功能,确定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以及停车区、服务区等的布局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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