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新建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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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覆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1、 一般规定
1.1合同文件及解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9、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
1.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合同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法律、条例、行政法规。
1.2.3适用标准、规范
除非另有规定,本项目应按中国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和施工。工程施工的规范和标准具体见:工程技术说明。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承包商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1.3、图纸
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即免费向承包商提供经发包人审查的施工设计图一式四份,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根据需要承包商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商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一式四份,移交发包人。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2、一般权利和义
2.1、监理工程师
2.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其职权范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见发包人委托书。
2.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本合同对承包商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管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经过批准后方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则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岗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项目经理一周必须保证5天驻工地,每天不少于8小时,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按每离开一天对承包商处以合同价款的0.05%的罚金并可终止合同。
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覆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1、 一般规定
1.1合同文件及解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9、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
1.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合同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法律、条例、行政法规。
1.2.3适用标准、规范
除非另有规定,本项目应按中国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和施工。工程施工的规范和标准具体见:工程技术说明。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承包商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1.3、图纸
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即免费向承包商提供经发包人审查的施工设计图一式四份,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根据需要承包商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商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一式四份,移交发包人。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2、一般权利和义
2.1、监理工程师
2.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其职权范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见发包人委托书。
2.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本合同对承包商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管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经过批准后方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则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岗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项目经理一周必须保证5天驻工地,每天不少于8小时,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按每离开一天对承包商处以合同价款的0.05%的罚金并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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